㈢ 督查验收(7-8月)。7月10日前,各县市根据自治区对各地初报数据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改纠正。7月20日前,自治州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督查验收。7月25日前,各县市根据自治州的验收意见完成整改纠正,并将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最终成果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州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31日前,自治州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向自治区上报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最终成果,并做好迎接自治区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㈣ 约谈问责(9-10月)。9月5日前,各县市要向自治州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统计表。自治州根据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验收、图斑核查和整改查处结果以及2011年度自治州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对各县市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分别进行综合排序,确定警示约谈对象,启动责任追究工作。国家和自治区及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县市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责任追究时,根据县市人民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区别对待。
四、政策界限
㈠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⒈检查(监测)时段。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相衔接,疑似违法图斑全国检查(监测)时段统一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⒉消除违法状态地块。2012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可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出具证明文件,并与拆除前和拆除复耕后的实地照片一并纸质归档备查。
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为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保障民生,在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可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⒋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县市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根据县市人民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区别对待。同时,要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