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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治州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⒋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费用列入标外管理,招标时不得删减,分期足额支付,由施工单位专款专用。督促承包单位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要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健全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要及时报自治州和所在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通报可能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建立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形成安全隐患企业自查-上报-政府监督指导-企业整改-整改效果评价和反馈的完整闭环管理,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将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信号接入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

  ⒍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指定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配备救援装备,建立应急资源数据库,储备应急物资。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报备和修订工作。组织综合演练不少于1次。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高危企业要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所属规模较小高危行业企业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并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落实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㈠ 2012年,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自治州16个部门和18家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单位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自治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与各单位行政正职签订《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㈡ 《责任书》一式两份,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各执一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订人如有工作变动,接任者为责任人。

  四、考核标准

  ㈠ 考核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㈡ 考核内容。以各责任单位与自治州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书》及《自治州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为据,实行年中占40%、年末占60%、结合平时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综合评分。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向自治州安委会办公室反馈情况实行预扣分管理。对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等方面工作有创新和较好成效的,得到自治区表彰的适当加分(其中事故控制指标考核将参照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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