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乡科级领导、村队(社区)领导和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100%,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100%。
⒍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建设,依托中央、自治区驻博和自治州重点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机制。高危行业企业组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配备专职应急救援人员。规模较小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建立政府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援装备和物资,完成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预警预报机制,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充分发挥村级应急救援队伍作用,扩大乡级应急管理工作履盖面。落实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和总结评估制度。
⒎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各类事故,不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落实防范措施。认真执行事故问责、约谈制度,做好事故结案备案工作。全面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现场分析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事故调查处理规范,规定期限内事故结案率100%,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结果。做好安全生产相关信访工作。
㈡ 自治州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⒈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认真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工作范畴,同时安排、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做好月通报、季公布、半年自查和年度考核工作,量化安全生产投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安全标准化达标率等目标任务,并加大考核权重。将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落实自治州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主要领导11月15日前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抄送自治州安委会办公室。
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导、督促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主要领导(或委托的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指导所属行业或领域安全整治工作。根据本部门职责、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主要领导每年带队安全检查不少于2次。加强本部门和所属单位交通车辆和消防安全管理,将从事生产经营的车辆接入自治区车辆动态监控总平台,建立监控管理制度,进行动态监管。深入开展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落实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职业化管理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出租房屋和场所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商场、大型集贸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依法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