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物价部门于许可证办结5日内提供《收费许可证》信息,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提供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信息。
20、供电公司于每月终了10日内提供纳税人用电信息。
21、科技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情况;每年7月20日前及次年1月20日前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等信息。
22、公安部门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车辆注册登记、车辆年检、经营性停车场注册等情况,并为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出入境等情况提供保障。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时要认真查验车船税交纳情况,未交纳车船税的车辆不予年检,并将信息及时通报综合治税办公室。要积极协助税务机关查办涉税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偷逃税和抗税行为。
23、监察部门负责对成员单位的综合治税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对因拒报、虚报信息,不提供税务协助和执法人员失职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24、审计部门要及时通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税案件,必要时进行税收的延伸审计。
25、检察院、法院要及时通报涉税案件的信息。对欠税和偷逃税的案件要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严防国家税收流失。
26、司法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律师事务所登记批准信息。
2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信息;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外籍人员劳动就业证发放信息;每年度在国税、地税和劳动保障局联合年检结束后1个月内,提供劳服企业年检信息、服务型企业信息。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名单及事业单位改制、撤销等信息。
其他部门也要按照要求不定期提供本部门重要涉税信息。涉税信息的具体内容、填报格式、传递方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计,印发各成员单位。涉税信息需求发生变化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重新调整。
四、突出监控重点,提升税务稽查质量和效率
大型骨干企业和主导行业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应做为综合治税的工作重点,加强税源监控。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涉税信息,强化税源税收与企业用水、用电、用料等物耗指标和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的比对分析,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对指标不匹配、不协调和发生异常变化的重点企业、重点行业进行税务稽查,形成综合治税工作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工作机制,成为组织收入的强有力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