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强化技术支撑,开发信息传输交换平台,完善信息查询、户籍比对、税种分析、电税评估、行业税负等综合分析功能。纵向与省、县(市、区)联网,横向与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互通,实现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要明确专职综合治税信息员,按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的信息内容、范围、标准、格式、时间和方式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涉税信息。
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涉税信息,通过采集、整理、分析比对,全面掌握税源底数,实施税源动态监控,并定期出具分析报告。对税源监控发现的漏征、漏管、税负失衡及纳税异常等情况,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核查,并建立信息运用反馈制度,及时掌握核查结果。
各县(市、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负责本级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的应用,并按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定期向省、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涉税信息资料。
三、明确部门职责,形成综合治税大格局
综合治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因此,各成员单位必须加强组织领导,通力协作,齐抓共管,按照要求履职尽责做好工作:
1、财政部门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报送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收费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对依法应当纳入税收管理的收费项目不予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2、国税、地税部门于每月征期结束后5日内上报税务登记变动、企业申报纳税等信息,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据实征收,应收尽收。重大涉税案件要提前向检察机关通报。涉税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便于联合监督。
3、国土资源部门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土地转(出)让、土地划拨、土地收回及土地使用证发放等信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未经税务机关同意,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建设部门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当月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招投标备案书),包括国有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非国有资产投资的开发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项目、各类市政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等信息。对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建筑工程施工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未提交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