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青海省监察厅、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
(青府法〔2011〕54号)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2011年11月14日,国务院召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进一步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遵照省政府安排部署,现就我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集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重点和任务
(一)投资领域。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清理、精减和调整投资领域行政审批事项。除政府投资项目和关系经济安全、涉及整体布局和影响资源环境的项目,依法按规定进行批准或核准外,其他项目原则上由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不再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审批。
(二)社会事业领域。按照打破垄断,扩大开放,公平准入,鼓励竞争的要求,放宽社会和私人资本进入的限制,清理、精减和调整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行政审批事项。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对无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依据,由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登记、备案、年检、监制、鉴证、鉴定、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或者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做出的限制性规定,一律清理取消。
二、具体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没有保留必要的项目,予以清理并提出取消意见。
(二)根据
行政许可法规定,对可以通过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的,或市场机制规范运作能够有效调节的,以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项目,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具体意见。
(三)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事后监管、间接管理等方式达到行政目的,设置行政审批或前置审批的项目,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清理意见,该取消坚决取消、该调整必须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