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使用管理。各县市应完善租售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同约定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租赁类保障性住房严禁住户二次装修。未经许可,不得空置、转租、转借、转售保障性住房。各县市应完善低收入和低保家庭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的“动态监测”、“年审”制度和纠错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动态监管。
4、规范价格管理。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支付能力、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成本、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略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确定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内,未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提高租金标准。建立商品住房价格监测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不同区域、不同地段、不同类型的商品住房销售、租赁价格。鼓励各县市建立按照同地段、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计租,分层予以补贴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制度。
5、规范物业管理。各县市要成立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保证所有已建成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均有机构或人员进行维护、管理和提供物业服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在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组织下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或由原住房管理机构承担物业服务,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应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物业管理。在各县市全面推行廉租房住户再就业试点工作, 2012年度各县市提供就业岗位,库尔勒市100个、焉耆县40个、和静县40个、和硕县30个、博湖县30个、尉犁县30个、轮台县40个、若羌县30个、且末县30个,解决廉租房住户就业问题。要积极开展由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参加的各类文体活动,启动“文明家庭”、“创业标兵”等评比活动,使低收入居民住有所居、住有所乐。
6、规范退出管理。各县市应按照保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制定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的具体办法。对于住房条件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针对其收入变化,采取提高或降低租金标准,配租与配售保障方式转化等形式,建立不同保障方式相衔接的退出机制;对于住房条件改善,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或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应当责令其退出;对拒不退出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县市应按照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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