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各县市要严格执行《自治州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巡查及联络员制度》,至少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动态联络员,及时上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情况。同时,要定期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参与住房保障专项巡查工作,认真填写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状况巡查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各县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督促保障性住房参建各方主体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建筑材料核验制度,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建立图纸审查、建材质量、构件制作、现场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管机制和建筑工程基槽、基础、主体等环节分部、分项检查验收管理制度,确保监督检查到位和工程质量安全。严把竣工验收关,对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的,决不能交付使用。对工程质量安全不符合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5、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各县市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工程建设进度。2012年以前续建的项目要在3月底之前全部复工、6月30日前全部竣工、9月底前完成资格审核、10月全部入住。2012年新建项目5月底之前全部开工、6月底前基础工程完成率达到90%以上、7-8月主体工程完成率达到90%以上、10月底前竣工或基本完工率达到80%以上。
6、规范工程建设档案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建立完备的工程建设档案。各县市应对2007年以来开工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立年度建设台账。
(二)规范分配使用运营管理
1、明确准入标准。各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各县市2012年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标准,必须在5月底前,通过本县市政府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栏向社会公布。
2、规范分配管理。各县市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轮候、公示、分配、退出办法和程序,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住房保障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坚持社区、乡镇(街道)、县市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做到房源公开、准入标准公开、审核程序公开、轮候规则公开,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公开,确保在阳光下分配公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12月20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各县市要加强租赁补贴发放、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完善退出机制,严防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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