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条例立法工作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2]7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自治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制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议案办理工作,推进州人大立法规划落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立法工作需要,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条例起草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马 成 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安尼瓦尔·阿不拉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董 斌 州发改委主任
张会疆 州财政局局长
徐 军 州交通局局长
杜勇军 州农业局局长
周 江 州林业局局长
杜 强 州水利局局长
司马义·艾依提 州畜牧兽医局局长
沈会盼 州环保局局长
周忠宇 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余新民 州旅游局局长
王泉盛 州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孙志强 州电力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林业局,具体负责条例起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周江同志担任。
二、提高立法质量
(一)落实立法责任。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立法责任制,明确责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落实起草班子,落实责任人员,落实工作保障措施,做到任务、时间、组织、责任、经费“五落实”。
(二)注重立法方法。一要注重维护法制统一。起草单位要深入理解、准确把握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与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协调一致,特别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方面,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不得与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二要注重从实际出发,重点突出,摸清通过立法要解决的行政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明确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手段,使立法项目草案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提高管理水平,实现科学发展。要加强起草调研工作,注重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加大专家论证力度,积极听取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三要注重立法技术要求,做到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练、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