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县(市)行政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四县(市)规划分局拟定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纳入石家庄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规划分局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征求市城乡规划局的意见。
第八条 建设工程管理
(一)建筑类建设工程
四县(市)行政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四县(市)规划分局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市政类建设工程
四县(市)行政辖区内的市政工程,由四县(市)规划分局出具设计要点、审定设计方案、核发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石家庄市区相连的道路、主干管线工程,规划分局在出具设计要点、审定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市城乡规划局的意见。
第九条 乡村建设管理
四县(市)行政辖区内的乡村建设,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集中村民住宅建设的,由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四县(市)规划分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集中村民住宅建设的,由村委会或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四县(市)规划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利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个人住宅建设的,应当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备案。
石家庄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建设,许可前应当征求市城乡规划局的意见;其它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民个人住宅建设,许可前应当征求四县(市)规划分局的意见。
第十条 规划批后管理、监督检查、信访工作
四县(市)行政辖区内规划批后管理、监督检查、信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参照《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执行,并由四县(市)规划分局和镇、乡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