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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四县(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县(市)规划分局按照经批准的城市、县城(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后,报四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西部山前、水源保护区、绿色隔离空间等与中心城区关系密切区域的,四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前需经市规委会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备案;其它规划批准后报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备案。

  第四条 规划修改

  城乡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首先征求原城乡规划审查部门的意见,并就修改的必要性报原审批机关,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县(市)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五大产业基地管委会,四县(市)规划分局方可组织修改,并按照原规划制定的相关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批准和备案。

  第五条 规划委员会

  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的项目,县(市)规委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作为成员参加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

  其它由县(市)规委会审定的项目,审定后需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审批权下移

  四县(市)行政辖区内,除根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需实行分级管理的选址审批外,其它审批事项均由四县(市)规划分局办理。

  由四县(市)规划分局负责办理的审批事项,一律在当地行政服务窗口接件、发件,由四县(市)规划分局进行审批。

  四县(市)规划分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充分尊重听取当地政府、五大基地管委会、县(市)规委会的意见,符合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要求的,应当执行;涉及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报市城乡规划局同意,并按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后方可执行。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四县(市)规划分局不得办理任何规划审批手续。

  第七条 建设用地管理

  四县(市)行政辖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按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城乡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需由四县(市)规划分局进行初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经四县(市)规划分局初审后,需由市城乡规划局审核。位于石家庄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四县(市)规划分局核发选址意见书时需征求市城乡规划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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