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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城市道路用地控制界线(道路红线)、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五线”及控制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按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城市、镇、重点地区总体规划已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需作出相应修改的;

  (二)经评估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明显缺陷或不能适应现实发展需要的;

  (三)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根据城市设计或专项规划,需对原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完善和提升的;

  (五)因经济、社会发展或城镇建设需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修改规划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作出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技术论证。组织编制部门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技术论证。其中,修改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不得修改。

  (二)征求意见。修改内容涉及公众利益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组织编制部门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以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

  (三)上报请示。组织编制部门就修改的必要性、公众意见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形成专题报告,报请原审批机关。

  (四)编制方案。同意修改的,组织编制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利害关系人意见。

  (五)专家评议。修改方案报批前,应组织专家审查或专家评审,审查意见或评审意见由组织编制部门认真落实。

  (六)规委会审定。修改后的规划方案,应当按照原审定权限提交规委会审定。

  (七)批准执行。经审定通过的修改方案,组织编制部门应当按法定权限重新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修改成果经公布后方可执行。

  (八)备案公布。经批准的修改成果,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重新备案和存档。

  第二十八条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涉及以下情形的,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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