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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自查的通告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自查的通告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和依法查处各类税收违法行为,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辽宁省地税系统将对全省范围内部分行业和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在实施专项检查前,由纳税人自即日起至2012年3月20日止先行开展税收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对象

  税收自查的对象为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药品及医疗器械经销业、广告业、保险业的纳税人;发生资本交易行为的纳税人;地方股份制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大型集团经营和连锁经营的餐饮娱乐业及服务业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数额较大的企业;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近三年未经过地方税务检查的纳税人。

  二、自查年度

  自查对象对2009年至2011年三个年度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自查,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自行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自查要求

  自查对象要在2012年3月20日前,按照税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税收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相关税费,并严格按规定缴纳滞纳金,认真注明补缴税费的所属期限,填写《税收自查情况确认表》,连同税费缴款书复印件一并交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确认。

  根据企业的自查情况,从2012年4月1日起,省、市、县地税局稽查局将对有疑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规定的《税收自查情况确认表》在抚顺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lnfsds.gov.cn)、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同时公告,纳税人登陆该网站进行查询并下载。

  特此通告。

  附件1:抚顺市自查重点税源企业名单(略)
  附件2:自查确认表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2:
  税收自查情况确认表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合计小计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河道费五险一金备注
1=2+14+152=3+4+5+6+7+8+9+10+11+12+13345678910111213141516
2009年自查应补缴税费00              
自查应补缴滞纳金00              
自查入库税费及滞纳金00              
2010年自查应补缴税费00              
自查应补缴滞纳金00              
自查入库税费及滞纳金00              
2011年自查应补缴税费00              
自查应补缴滞纳金00              
自查入库税费及滞纳金00              
以前其他年度自查应补缴税费00              
自查应补缴滞纳金00              
自查入库税费及滞纳金00              
合计自查应补缴税费00              
自查应补缴滞纳金00              
自查入库税费及滞纳金00              
企业自查问题说明:
主管地税机关意见:经确认该企业查补税费   万元,滞纳金  万元,已入库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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