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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第十八条 设置人利用户外广告位置发布广告,应当取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许可,申请设置许可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具有同等法律资格的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设施使用权的证明(通过竞买取得使用权的,应提交《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合同》和成交确认书);

  (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六)利用车身发布广告申请人需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身颜色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设置人申请文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设置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出具《户外广告设置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在广告画面右下角标明市工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编号和设置人的法定名称。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自《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下发之日起不超过3年。期限届满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设置人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户外广告设置期未满的,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危害公共安全需要拆除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设置人拆除,设置人应当服从。有关受益人应当对设置人提前拆除户外广告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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