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有偿使用范围,但仍需按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一)因政府需要长期发布公益广告的;

  (二)业主单位利用自身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单位名称、字号的。

  第十一条 在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构筑物、场地所有者(以下简称业主单位)的书面同意。

  业主单位需要在其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符合规划、市容要求的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纳入拍卖计划,统一拍卖。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有偿使用权的拍卖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买受人应当在10日内,持《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的缴款凭证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签订《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书》。

  第十四条 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实行有保留价拍卖;非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实行无保留价拍卖。

  拍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拍卖非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所得收入,由市财政按拍卖成交价款50%的比例1个月内划拔给业主单位。

  第十五条 拍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市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委托具有户外广告发布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设置人)进行广告发布。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人具有设置人身份的,应当自行进行广告发布。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公益广告面积≥总面积的20%,在空置或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