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2〕12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单位或个人利用下列载体宣传产品、联系业务、展示形象等活动: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空间设置的广告牌、招牌、站牌、指示牌、宣传栏、画廊、布幅、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模型、橱窗等;
(二)利用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广告,水上飘浮物、空中飘悬物、充气物设置的各种形式的广告等;
(三)利用其他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批登记管理。市建设、公安、交通、园林、房管、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