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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的通知


  企业要加大对生产、服务一线技能劳动者,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经费投入。应按相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的职业教育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规定比例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并列入项目成本。企业用于学生实习和职业学校教师培训的支出在所提取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应纳入厂务公开内容,并接受职工代表和工会组织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应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机制。

  鼓励构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政策环境。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他培训服务。企业和个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职业院校提供融资服务。

  五、组织实施

  (一)进一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共同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要完善配套制度,认真督导相关政策的落实;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单位绩效评估、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相关经费划拨的重要依据,切实推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控和评估。建立高技能人才规划实施情况监测指标体系和报告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跟踪检查。各州市、各行业每年年底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规划实施进展情况,重点反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重大政策措施及成效、存在突出问题和对策建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上报信息,结合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策措施,指导和督促规划任务的落实。同时,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做好中期和终期评估总结,及时报告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并做好接受中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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