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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信息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信息监管采取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在省局的基础上,市、县(区)应明确相应监管重点,确立岗位职责。
  第七条 市局负责跟踪省局下发监控点的处理情况;负责对纳入市局企业所得税信息监管范围的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对发现的数据异常情况进行及时整理,下发监控点给县(区)局或通过税收管理员系统企业所得税信息监管模块下发给税收管理员,并跟踪结果。
  第八条 各县(区)局负责跟踪省局、市局下发的监控点,对辖区内纳入企业所得税信息监管范围的数据信息实施全程监管,对发现的数据异常情况整理形成监控点,将省局、市局未下发过的监控点补充下发给税收管理员。做好指导税收管理员(申报服务大厅相关人员)数据监管、机表核实及修正工作,并及时做好跟踪、反馈;对因CTAIS系统等原因产生的问题,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
  第九条 税收管理员应做好对上级下发监控点的核实工作,将上级下发监控点的核实及处理意见报送所辖科、所长,由科、所长对处理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无异意的,签署意见终结流程。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应指导、督促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的修改申请。办税服务大厅相关人员要做好纳税人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的修正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信息监管分为预缴信息监管、汇算清缴信息监管和管理项目信息监管等。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预缴信息监管是指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执行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关信息进行监管。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是否按照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额并预缴税款、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计算和分配税款等。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监管是对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信息进行监管。重点监管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涉及的收入类项目、税前扣除类项目、资产类项目、优惠政策类项目以及其它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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