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信息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信息监管工作,全面落实所得税管理“二十四”字方针和“信息管税”、“全程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信息监管是通过信息比对、关联分析等方法对所得税管理信息进行归集、分类、整改和完善,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信息监管的数据源为CTAIS、综合数据平台等系统采集的相关信息,以及上述系统未采集到的纳税人其他涉税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等。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信息监管以“优化服务、夯实税基、规范程序、提高质量”为指导思想。
“优化服务”,就是在信息监管过程中,树立“服务纳税人、服务基层”的双服务理念,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涉税风险提示等服务,有效减少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和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
“夯实税基”,就是在信息监管工作中,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加强对收入、扣除项目、关联交易和重组、改制、并购、清算等项目的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基真实、准确。
“规范程序”,就是要通过信息监管统一和规范业务流程和工作步骤,保证企业所得税管理各项工作严密、有序进行。
“提高质量”,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要求,通过信息监管,实现信息质量、征管质量双提高。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信息监管应遵循分类和分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在所得税全程管理的框架下,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内容的不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方法,实施分类监管;在省、市、县(区)三级监管模式下,明确相应监管重点,实施分工和互动协调运转的分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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