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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国税发〔2010〕83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鞍国税发[2009]77号)文件下发以来,我们先后接到一些地区和单位反映,《实施办法》规定的建筑行业应税所得率偏高。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建筑行业应税所得率范围,结合周边城市及我市建筑行业企业实际情况,经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现对鞍山地区建筑行业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建筑业

应税所得率

其中1、房屋土木工程建筑业

8-20

2、建筑装饰装修业

12-20

3、建筑安装业

12-20

4、其他建筑业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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