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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全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认真贯彻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建立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同时,要继续加大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工作力度,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及时邀请公安机关介入,共同调查、严肃处理,进一步做好无证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三)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严肃查办案件是打击非法行医的重要手段,也是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各地要高度重视,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要继续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行医行为,特别是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保证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

  (四)加强宣传教育,扩大声势,保持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

  要继续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就医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注册信息,便于群众查询和监督;要定期公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对取缔无证行医黑诊所、查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加强社会监督。

  三、工作安排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保证工作取得实效。自治区卫生厅将组织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将予以表扬,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对工作不力、无证行医问题突出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打击无证行医专项行动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情况、收集相关信息,对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请各盟市将打击无证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汇总表纸质文件与电子版于2012年10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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