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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前款材料中,除第一项、第六项只收原件外,其余均收复印件、验原件。企业须将以上材料按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15份报所在市(县)、区发改部门。

  第十条 初审。各市(县)、区发改部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根据本办法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在企业申请表“初审意见栏”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并将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第十一条 部门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初审材料后,根据分工分送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称复核部门)进行复核。其中,市商务局负责复核除金融总部之外的外资总部申请;市经信委负责复核除研发总部和金融总部之外的内资总部申请;市科技局负责复核内资研发总部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复核金融总部申请(金融总部的申请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48号)执行)。

  复核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调研,征求专家意见。复核后,在企业申请表“部门复核意见栏”提出明确意见,并将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材料,牵头召集所有成员单位举行总部企业认定会议,对申报企业进行集体认定。认定会议采取集体会审形式,由复核部门分别介绍所分工负责的申报企业情况,由所有出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进行集体认定。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出具认定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本年度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名单,将名单在无锡政府门户网站和无锡日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将总部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核定后,由市政府以公告形式在无锡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无锡日报等媒体上刊发。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四条 经领导小组认定的总部企业,方可根据《无锡市总部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享受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本市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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