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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一)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全部职能或某几个职能的总部企业。

  (二)职能型总部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较大型企业。主要包括投资型总部、营销型总部、研发型总部和物流型总部四种类型。

  1.投资总部。以资本运作为主,企业的日常运营及长期发展主要以“投资收益”为基础的投资性企业,可申请认定为投资总部。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投资总部。

  2.营销总部。向较大区域内的客户销售产品的营销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营销总部。

  3.研发总部。为相关企业提供研发管理和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可申请认定为研发总部。

  4.物流总部。履行物流链管理、需求预测和结算等职能的物流企业,可申请认定为物流总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总部企业认定按照报送材料-初审-复核-领导小组审核-公告的程序进行。总部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报送材料。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向所在市(县)、区发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研发总部提供年度科研经费证明;

  (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纳税证明,新设立企业提供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市现有企业提供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申请企业母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资产证明文件;

  (六)申请企业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含特定区域内的唯一性证明)和对拟任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

  (七)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

  (八)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的企业,需提交控股公司、分支机构名单和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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