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8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市发改委 2012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总部企业认定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本市投资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本市设立的总部企业在其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特定区域内应具有唯一性。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总部企业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社会公示、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六条 总部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市区范围内汇总纳税;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不少于3个;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符合集聚、集约发展要求,优先认定总部集聚区内的总部企业;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在认定条件上,经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一事一议。
第七条 总部企业可分为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两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