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2]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我省航运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在我省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增的船舶运力为自有并经营(不含省内过户运力)、合法经营3年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5元/载重吨奖励,其中省内造船企业建造的船舶,一次性给予35元/载重吨奖励。
(二)对在我省注册、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在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奖励50万元,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在我省注册、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在2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运力对地方级税收的贡献额,前二年给予80%奖励,后三年给予40%奖励。
二、加大航运金融支持力度
(一)鼓励金融机构适当放宽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贷款额度和自有资金比例限制,支持航运企业建造或购置船舶;对信用度高、经营状况良好的航运企业建造或购买的1万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以内、国家船检认可的节能减排船舶,每艘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其中由省内造船企业建造的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银行开展造船企业在建船舶、船台(坞)、龙门吊等财产抵押贷款业务,对其抵押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
三、促进航运业要素集聚
(一)对在我省新注册的船舶融资、海上保险、航运资金结算、航运价格衍生品开发等航运金融服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在我省新注册的航运经纪、航运信息、航运咨询、航运人才服务、航运仲裁、船员服务等航运服务企业,按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2%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在我省注册的船舶管理企业、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无船承运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其主营业务缴纳税额在全省同行业前10名的,按企业当年对地方级税收新增贡献额,前二年按8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40%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