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机关和军事设施使用地下空间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地下空间的;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使用地下空间的;
(四)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地下停车库的;
(五)因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利用地下空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使用地下空间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商业开发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综合管理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工作。
第八条 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的位置、建筑面积、地下建筑物的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竖向高程和起止深度等以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为准。
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商业开发的单建地下工程,采取单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结建地下工程,采取与地上工程捆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条 采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地价。
对结建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负一层土地出让金按照其地上土地使用权成交楼面地价的50%确定,负二层按照负一层的50%确定,并依此类推。单建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负一层土地出让金按照所在区域区段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楼面地价(容积率2.0)的50%确定,负二层按照负一层的50%确定,并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确定。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办理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审批手续,签订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面积、使用范围、出让年限、土地价格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