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无锡市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6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局《无锡市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无锡市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办法(试行)
(市国土局 2012年3月)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管理,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显化地下空间的土地资产价值,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建设部《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商业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适用本办法。
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净高度大于2.2米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条 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分为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和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
第五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商业开发必须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