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及住宅电梯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及住宅电梯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渝建发〔2012〕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巩固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1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委〔2012〕10号)和《关于印发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委〔2012〕9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城乡建委《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渝建发〔2012〕56号)的有关要求,深入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械和住宅电梯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治违”),预防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督促新建住宅严格按照设计规范配置电梯。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巩固年”工作要求,全面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住宅电梯打非治违行为,切实解决当前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住宅电梯设计中的非法违法问题,实现建设领域特种设备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的目标,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方式
  建筑起重机械打非治违采取企业全面自查,各区县城乡建委、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安管总站)复查检查、交叉检查,市城乡建委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住宅电梯打非治违采取建设单位全面自查,各区县城乡建委复查,市城乡建委抽查的方式进行。
  三、工作范围及内容
  (一)工作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全市在建住宅项目配置的电梯。
  (二)工作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打非治违
  (1)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备案。各地区、各单位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市城乡建委相关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登记备案工作。
  (2)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和进场。对于国家明令淘汰不准再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达不到国家和安全技术标准规定和没有齐全有效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坚决禁止租赁和进场。
  (3)建筑起重机械安拆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安装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针对性、操作性强的专项方案,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按规定审批。
  (4)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过程监控。安装前,安装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安装前书面告知,并认真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拆作业,凡未办理安装前书面告知或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严禁安拆作业。安拆过程中,安装单位的技术人员及专职安全人员要到现场监督,监理单位、使用单位要严格审查安拆人员的资格,并做好相关督促协调工作。
  (5)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维修保养。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使用。同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边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审查建筑起重机械操作和指挥人员的资格,并督促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2、住宅电梯打非治违
  各区县城乡建委督促辖区内在建住宅项目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核实电梯是否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的要求配置,填报《重庆市在建住宅项目电梯配置情况调查表》(附件4),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报告,总结当地住宅电梯配置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四、时间步骤
  (一)建筑起重机械打非治违工作时间步骤与市城乡建委制定下发的《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建发〔2012〕56号)同步。
  (二)住宅电梯打非治违自查阶段应于5月30日前结束,各区县城乡建委复查时间应于6月15日前结束,并将《重庆市在建住宅项目电梯配置情况调查表》及书面报告上报市城乡建委。实地抽查时间原则上与建筑起重机械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时间同步,具体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