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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开业的批复
(内银监复〔2011〕222号)


中国民生银行:

  你行《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开业的请示》(民银报[2011]175号)、《中国民生银行关于审核王南平任职资格的请示》(民银报[2011]174号)、《中国民生银行关于审核杨新军任职资格的请示》(民银报[2011]173号)、《中国民生银行关于审核李华任职资格的请示》(民银报[2011]172号)和《中国民生银行关于审核代钦任职资格的请示》(民银报[2011]171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开业。机构简称:中国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英文名称: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Ltd Huhehaote Branch ;营业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财富大厦A座1―3层及D座部分。

  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且经你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三、核准王南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杨新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李华、代钦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行长高级助理(视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

  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开业后,你行要督促其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法规和你行内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各项业务,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五、请你行自文到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文件和手续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在规定时间内开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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