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货主必须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逾期未办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凭现货提货单提取的商品,指定交割仓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
第四十二条 标准仓单相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后,如需再次生成标准仓单,必须按期货合约标准重新检验,并按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对于豆油期货,有精炼能力的仓库,标准仓单注销后,如果货主提出精炼要求,仓库有义务代为进行大豆原油的精炼,精炼产品、精炼损耗和精炼费用由仓库和货主协商确定。
第四十四条 所有的豆粕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所有的豆油标准仓单在每年的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所有的焦炭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棕榈油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注销。
第七章 厂库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四十五条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四十六条 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须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四十七条 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注销品种、数量。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并开具《提货通知单》。
第四十九条 厂库应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不含开具日)的4日内开始发货。
第五十条 货主提货时,须向厂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同时与厂库结清自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起的有关费用。
第五十一条 商品重量以厂库检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