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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原特区外等区域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原特区外等区域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深发改[2012]579号)


深水宝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深水龙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深水光明水务有限公司、市布吉供水有限公司、市莲塘供水服务有限公司、市龙岗坪地供水有限公司、市南澳供水有限公司、市大工业区水务有限公司:

  经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你们公司自来水价格及相关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标准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标准详见附表。

  二、相关配套政策

  (一)对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待遇的居民家庭实行每月每户免费12立方米自来水的政策。

  (二)对居民类供水中间层实行趸售价格政策,以实现同网同价。趸售价格政策是指供水企业抄总表后由供水“中间层”抄分表的,由供水企业按政府规定的零售水价扣减8%向“中间层”计收,供水“中间层”则统一按政府规定的零售水价向终端用户计收,确保落实终端用户同网同价的价格政策。

  (三)妥善解决原自然村水价偏高的问题。为保证来深建设者能够充分享受水价政策,对于原自然村自建楼,供水企业须根据实际户数核定居民用水定额,每户均按独立居民户享受用水指标,实行阶梯水价。

  (四)建立节约用水新机制,盘活节水基金。考虑到居民承受能力,将居民用水超基价水费收入和单位用户超计划加价水费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用于降低本次居民用水价格的涨幅(该部分金额由供水企业直接收取并作为收入);剩余的百分之五十仍作为节水准备金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三、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及相关配套政策从2012年6月1日(6月用水量)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标准表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标准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零售价格(含税)

趸售价格(含税)

1.居民生活用水

 

 

(1)家庭户(立方米/户.月)

 

 

22及以下

2.30

2.12

23-30

3.45

3.27

31及以上

4.60

4.42

(2)集体户(立方米/人.月)

 

 

  5及以下

2.30

2.12

  6-7

3.45

3.27

8及以上

4.60

4.42

2.行政事业用水

3.30

/

3.工业和商服建筑业用水

3.35

/

4.特种用水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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