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调查员与所调查事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调查员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医疗机构、事故发生现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根据调查需要和相关规范采集和保存有关标本和样品,了解相关情况,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发生单位、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调查提供便利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九条 调查员尽快把采集的标本和样品送到实验室进行检验,并提供检验项目和样品相关信息。
第十条 调查员应要求被调查者在其提供的材料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由调查员会同1名以上现场见证人员在相应材料上注明原因并签字。
第十一条 调查员应按照要求在调查结束1周内将调查资料汇总,及时上报调查组。调查组根据健康危害控制需要,应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处理或向公众发出警示信息的建议。
第十二条 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调查员不得擅自发布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
第三章 调查员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大纲的编写及课程的设计、培训市级和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骨干或授课老师。
第十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为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考核机构,负责对同级和区级的技术骨干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调查员颁发聘书及调查员证,聘书及证件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五条 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各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培训机构,按照市级的培训大纲及课程,由获得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聘书的调查员负责辖区和街道调查员的培训。
第十六条 区卫生行政部门为各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考核机构,负责对辖区和街道的调查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调查员颁发聘书及调查员证,聘书及证件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的培训大纲应包括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的基本知识、现场流行病学知识和食物中毒的处置等知识技能,首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以后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