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96号)
《关于修改<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奇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的日常管理,市和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使用的日常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工商、公安、环境保护、交通、城市管理、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第五条修改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并符合环境保护与节约能源的要求。”
三、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在开工前书面告知所在地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
(一)因建设工程所需特殊混凝土而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二)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三)因道路交通条件制约,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
(四)施工现场30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