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细胞因子活化杀伤细胞(CIK)输注治疗及干细胞支持治疗技术管理的通知
(深卫人医政〔2012〕87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委直属各单位,社会办各医院:
根据
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有关规定,“细胞因子活化杀伤细胞(CIK)输注治疗”及“自体骨髓或外周干细胞支持治疗技术”属于第三类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向卫生部指定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须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办理医疗技术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请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医院进行自查,凡已开展“细胞因子活化杀伤细胞(CIK)输注治疗”及“自体骨髓或外周干细胞支持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立即停止。请拟开展上述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按
《办法》的规定向卫生部指定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