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审定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复函
(粤办函〔2012〕351号)
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
粤交费〔2012〕300、301、302、314、315、316、321、329、330、331、332号请示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函复如下:
一、同意我省高速公路收费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统一收费标准:
(一)收费费率按四车道0.45元/车公里、六车道以上0.6元/车公里执行,一至五类车收费系数分别为1、1.5、2、3、3.5。
(二)互通立交匝道按平均长度折半计入收费里程,每条匝道长度从匝道收费站中心桩号起计算至匝道与主线连接处。
(三)收费金额以1元为最小计费单位,四舍五入取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