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施工单位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文明施工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及时纠正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应当予以核实,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属于其他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责任主体的文明施工开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系统,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有关行业管理活动。

  信用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开列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未履行监理职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标牌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二款,施工现场出入口或围挡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按照规定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拆除作业施工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尘措施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