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建筑物内建筑垃圾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进行清运,禁止凌空抛掷。对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四条 因施工原因,需要对城市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予以封闭。施工围挡外侧应配置文明交通公益宣传内容,倡导文明交通行为。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活区和作业区分隔设置,符合卫生、通讯、照明等要求,并配备值班人员;
(二)定期清扫,保持卫生、整洁;
(三)设置饮用水设施;
(四)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
(五)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不得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河道;
(六)生活垃圾由专用容器存放并做到日产日清,严禁与建筑垃圾混放;
(七)工地食堂应当远离厕所、垃圾堆放地等污染源,并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炊事人员办理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八)工地宿舍安装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不得使用通铺,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九)在建工程内禁止住人。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设立民工学校;
(二)与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制定治安防范措施;
(四)制定季节性施工安全保护措施,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五)施工现场配备保健医药箱,预备一定数量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责任制和有关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使消防设施保持完好备用状态。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和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