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治噪声、强光和大气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应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时房、临时棚内操作;
(二)夜间施工时(22时至次日6时)应依据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并通告附近居民;
(三)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驶出建筑工地之前,应当采取防止建筑垃圾沿途抛、撒、滴、漏的封闭措施;
(五)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六)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各类废弃物。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主要道路和生活区周边工地应当采用硬质封闭围挡,做到先围后拆;
(二)对混凝土块、散砖、钢筋等物体不得随意抛掷;
(三)拆除施工过程产生扬尘的,应当采取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
(四)风力在6级以上时,应当停止实施拆除施工。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设置临时覆盖钢板,并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堆放物料、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布置合理,堆放整齐,标明名称、品种、规格;
(二)危险施工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警戒措施;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施工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四)施工现场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禁止泥浆、污水、废水等流出场外或者直接排入市政管网及河道;
(五)工地出入口5米内及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其强度、厚度、宽度满足施工作业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