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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刘奇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市容卫生环境和工作秩序,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负总责。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开列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总费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该费用不得作为议价费用,不得下浮。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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