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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2〕27号 2012年3月26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办字〔2012〕3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今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

  我省地貌类型齐全,地质环境复杂,加之降水和工程活动等诱发地质灾害的因素较多,每年都不同程度地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据调查,全省现有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3700多处,威胁20多万群众生命和30多亿财产安全,防治任务十分繁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大局。各地要充分认识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务必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周密部署,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做好今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全面贯彻《决定》和《通知》精神

  《决定》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任务和措施,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通知》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决定》的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责任分工,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将《决定》和《通知》的各项措施贯彻落实到地质灾害防治的具体工作中去。6月底前,各市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厅地质环境处。省厅将对各地贯彻落实《决定》和《通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

  三、严格落实防治责任制

  各地要依照《决定》和《通知》要求,及时充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地质灾害防治机制;要将地质灾害隐患点分门别类分别通报交通、旅游、建设、教育、安监、水利、电力等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责任;一把手要负总责,主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市局、县局、乡镇国土所要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对所有灾害隐患点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牌,逐一制定防灾预案,逐点落实防灾责任单位、防灾责任人、监测预警责任人,并向所有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发放防灾责任卡和防灾明白卡,将各项防灾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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