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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2012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违法企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狠抓督办案件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持续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排查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并约谈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继续挂牌督办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强化督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和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开展后督察;对整改落实不到位、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要实施区域限批。

  (四)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要鼓励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准确公布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相关信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制订工作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5月底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市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请各市于2012年6月15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管档案资料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情况,7月15日前将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整治情况,9月15日前将重点污染源整治情况以及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档案资料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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