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2012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司法部门要结合我省“法制山西”建设纲要、“六·五” 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活动要求,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以及建筑工地、市政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工商部门依据环保部门认定违法污染企业的相关通知要求,负责对其依法予以处置;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对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前置审批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安监部门要督促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开采、洗选、冶炼、压延加工)、铅蓄电池生产(组装)企业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对尾矿库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令停产、停建、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措施。

  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部门协作。

  各市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由政府主管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迅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建立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检查机制,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放大环境执法效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