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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2012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发电企业,撤销或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电力企业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努力使烟气排放达到新标准规定。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按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督促电力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一律扣减脱硫电价,其中对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还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四)继续强化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

  继续强化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污染源环境监管。今后城市建成区内不得布局新建燃煤污染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力度,督促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和“三废”综合利用,减少能源原材料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通过实施技术改造、整体搬迁和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城市建成区内企业退城入园和转型步伐;继续强化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按照完善环境监管长效机制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档案,实行一企一档、动态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精细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和实施网格化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监察和监测频次联合开展现场监督检查,落实环境监管责任,依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长期超标和超总量排污的,要一律实施限期治理和限产限排措施。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严禁以罚代停、以罚代治,切实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部门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牵头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市人民政府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会同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加速落后产能退出步伐。

  公安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联合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工作制度〉的通知》(晋环发〔2009〕2号)要求,与环保部门建立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协同打击环境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犯罪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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