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2012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2〕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努力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
关于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2〕31号)要求,决定于2012年4月至10月继续在全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综合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持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为我省转型跨越发展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深入开展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同时,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实行“双否决”,即: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包括环保模范城、生态建设示范区等),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并对该地区实施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要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排放企业档案,实行一企一档、动态管理,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水平。请各市于2012年6月15日前将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情况在当地媒体上公示,公布本行政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