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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的通知

  (二)为保证地方志资料年报全面、客观、准确和及时,市直各单位、驻邕有关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承担地方志资料年报的责任单位,均有责任承报相关行业、系统的地方志资料。市直各单位应做好下属、归口、对口单位的组织协调,协助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检查、督促、落实好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

  (三)由若干单位共同承报地方志资料的行业、系统,由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明确一个单位为承报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负责本行业、系统承报单位的组织协调,包括提纲修订、资料收集、汇总整理以及合撰报送。

  (四)各承报单位要把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列入工作职责和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业务经费,支持资料年报工作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和研讨活动。各承报单位要明确资料年报的撰稿人和统稿人;各承报牵头单位应明确合撰人。

  四、基本要求

  (一)市志办是市政府组织实施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根据年度实际情况,负责对年报的总体框架、资料提纲、体例规范、任务分工等提出要求,于每年第一季度印发。

  (二)承报单位原则上为《南宁市志》中所列的承编单位。市志办可根据资料年报工作的需要,对承报单位作出调整。承报单位应按全市资料年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根据下达的提纲,收集、整理、审核相关资料,认真编写年报,并按时报市志办审查验收。

  (三)各承报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报工作,加强领导,把年报工作列入工作职责和议事日程,确定分管领导、职能部门、专兼职工作人员,资料年报撰稿人和统稿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文字水平,人员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市志办。

  (四)市志办要对各单位年报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并加强日常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五)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纳入全市地方志工作年度督查内容,督查情况将上报市政府,并在全市通报。

  (六)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将对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南宁市地方志资料年报主要内容及编写要求

  一、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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