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外出请示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外出请示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南府办〔2012〕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企业单位:

  《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外出请示请假报告制度》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外出请示请假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称:市管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关于加强干部管理、遵守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文件和《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领导干部外出请示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南办发〔2010〕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管企业领导人员离邕外出,除参加法定会议以及已经办文批准出国或出市外的学习培训、考察访问、南宁市组织的重要活动外,要履行书面请示报批手续。

  (一)请示内容

  1.请示事由;

  2.外出时间;

  3.外出期间工作安排。

  (二)请示机关

  1.市管企业正职领导人员向分管副市长请示,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2.市管企业副职领导人员向企业正职领导请示,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条 市管企业领导人员请公休假、病假和探亲假,要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公休和病休期间因私离邕外出的,要履行书面请示报批手续。

  (一)请假内容

  1.请假事由;

  2.请假时间;

  3.请假期间工作安排。

  (二)请假机关

  1.市管企业正职领导人员向分管副市长请假,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2.市管企业副职领导人员向企业正职领导请假,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 市管企业领导人员外出经报批同意,如报批同意的签署时间离出发时间5天以上的(含5天),成行前2天要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