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宣传药物维持治疗作用,进一步扩大受治面。积极落实自愿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等戒毒措施,教育和引导吸毒人员主动入组治疗。各级政府及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积极推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覆盖面,年内争取在岛外增设一个药物维持治疗站点。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每个季度要将未被公安机关查处过的新入组人员的有关信息报市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由市公安局禁毒部门报省公安厅禁毒部门核查、备案;每个月将曾被公安机关查处过的新入组人员的有关信息报市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核查、备案。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各药物维持治疗站点的检查指导,主动掌握情况。
(三)规范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戒毒条例》规定,被处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必须在公安机关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至6个月后,转司法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两个强制隔离戒毒所要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与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点的衔接工作,确保出所人员进入社区康复环节。
四、明确职责任务
戒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各部门、各单位要树立禁毒工作一盘棋思想,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各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制。市、区禁毒办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和服务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工作的职责,主动向本级政府报告戒毒工作情况。
(一)各区政府指导督促街、镇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挂靠在综治办,并根据辖区吸毒人员的分布情况,设立若干个社区戒毒(康复)集中管理工作站或社区戒毒工作小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各街(镇)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戒毒协议,并指导村居戒毒工作小组对戒毒人员开展谈话教育和定期尿检,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就业帮助、戒毒咨询服务和管控监督,年末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现状进行评估。根据《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意见》(厦禁毒委〔2009〕3号)精神,现有吸毒人员20人以上(含20人)的街镇应配备1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本街(镇)的禁毒工作;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各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统一招聘。吸毒人员少于20人的街(镇)由综治干部兼管禁毒工作。吸毒人员20人以上的社区(村)由村居两委中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禁毒工作,增设1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或综治协管员,负责本社区禁毒工作;吸毒人员少于20人的社区(村),由村居两委中一名副职领导负责禁毒工作,综治委员协助、兼管禁毒工作。各社区戒毒集中管理站或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要落实专门的办公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悬挂统一标示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