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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2〕1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转发给你们,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  2012年5月)

  为认真贯彻实施《戒毒条例》,进一步规范戒毒康复措施,切实做好我市戒毒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戒毒条例》是一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相配套的重要法规,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建立了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和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对遏制毒品泛滥、压缩毒品消费市场、促进吸毒人员戒断回归,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社会危害,净化社会环境,创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贯彻实施《戒毒条例》这一有利契机,把戒毒工作纳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布局,列入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内容,制定出台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政策和措施,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戒毒工作模式,从人力、财力、物力上加大投入,确保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措施落实到实处。各级禁毒委员会要依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戒毒工作。各禁毒办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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