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金阳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金阳新区控制农村违法建设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在村民户籍所在地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时,对符合申建条件,未建有房屋的金阳新区村民,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交纳费用后,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根据金阳新区农房确权政策的有关规定,可对其给予240平方米房屋的安置补偿。

  第六条 对已建成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凡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接受拟拆除房屋调查的,由金阳新区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房屋所在地乡(镇、社区)、村委会共同出具《房屋现状书》后拆除。当事人(村民)持《房屋现状书》在今后的房屋征收工作中,对符合金阳新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政策的部分实施确权和安置补偿。

  二、对不配合拆除或无人认领的房屋,在通知下达5个工作日后,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拆除,不予发放《房屋现状书》。

  三、《房屋现状书》一式三份,区村民房屋产权确认审批中心、金阳城市综合执法局及当事人(村民)各持一份。

  第七条 对因结婚、分户或危房改造等刚性需要确需修建住房的金阳新区村民,当事人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乡(镇、社区)逐级申请修建,并经区村民房屋产权确认审批中心审核同意后,可在本村尚未列入开发的区域修建住房居住。具体实施办法由区村民房屋产权确认审批中心会同乡(镇、社区)制定。

  第八条 金阳新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已通过航拍并经公证部门公证锁定后未取得合法建房手续的新增房屋及未经审批修建的违法建筑,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九条 对非法买卖的房屋,由金阳城市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房屋所在地乡(镇、社区)、村委会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补偿。

  对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由国土、公安、检察等部门联合立案查处,对相关当事人予以严惩。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房屋已被拆除并发放《房屋现状书》后又再次修建的房屋,由金阳城市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房屋所在地乡(镇、社区)、村委会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补偿。

  第十一条 金阳城市综合执法局、各乡(镇、社区)、村委会等单位工作人员严禁开据虚假证明、重复审批和收受贿赂等,违者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予以严惩。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