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金阳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金阳新区控制农村违法建设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金管通字〔2012〕36号)
各乡(镇、社区),各有关工作部门:
《金阳新区控制农村违法建设行为暂行办法》已经金阳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到家喻户晓,强化贯彻执行,确保金阳新区农村违法建设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特此通知。
贵阳市金阳新区管委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金阳新区控制农村违法建设行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金阳新区城市管理工作,有效遏制违法、危险建筑的产生,切实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乱搭乱建违法行为,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实施、严打违建的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阳市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阳城市综合执法局作为金阳新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职能机构,牵头负责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各乡(镇、社区)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控制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政策宣传、解释、教育工作。
第三条 符合申建条件应建未建的村民,鼓励不建,由相关部门给予政策倾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2010年8月20日前(百花湖乡在2011年11月1日前)属金阳新区的在册农业户籍人口。
第五条 对符合申建条件,未建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240平方米/户的村民,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在村民户籍所在地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时,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交纳不足部分(240平方米-实际房屋面积=不足部分)费用后,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根据金阳新区农房确权政策的有关规定,可对其给予240平方米房屋的安置补偿。